星期日, 3月 16, 2008

法家的龜毛很重要

昨天在南港世貿人行道上,看地磚上有腳踏車的標識,又有兩台警用摩托車停著,以為是機慢車共同停放區。停車。等人出來,車被拖了!到拖車廠繳費,詢問機慢車的定義變更了?腳大車與機車何時被區隔開。卻被車場守門老伯訓示一頓廢話。我當然知道不違規就不會被罰!我是在問法規異動的時間點,臭老頭不知道說不知道就好了,說啥大道理呀!可惡的警察!無知的老頭!

今天一大早騎車,貪快,要在內側道與汽車一起左轉,卡到一台大客車,客車駕駛降下窗戶用台語要我讓讓位子,就因我聽不懂台語,被冠了個白痴的「頭銜」,罵回去之後兩造雙方開始罵街,他作勢下車打人,我抄下他車牌姓名,搞得他氣得跳腳又沒機會動手。

兩件鳥事加在一起氣得我半死,想找南港世貿的管區,寄封信,酸酸那違規停車的警員與當地的派出所;想致電該客運公司反應問題,讓那混蛋司機在公司的紀錄或管理階層的印象中加一筆負面紀錄!

但是,靜下來想想,大概很達難到上述目標。交通規章屬行政命令,機慢車定義被重新定義區隔,一定依法經過一定時間公告才執行,就算合法不合理,我也沒辦法!至於混蛋大客車駕駛,我為了搶30秒,在快車道待轉,違規在先,又跟他對罵,要再向客運公司理論,我也沒立場!我氣的是,我為啥理所當然要懂台語!我知道這是我過半數台灣同胞的母語,但那不是我母語呀!我也留意生活中能學習台語的機會,但是我也不會理所當然認定台客要精通普通話呀!我也不會沒事去跟台籍長輩說英文呀!我更不會因為某個人不會某種語言而加以責難!我知道大家都在馬路上,綠燈一亮就要走,大家都有壓力!壓力之下要說自己不熟習的語言是個挑戰,但沒必要羞辱人吧!大不了想當街跟他幹架!但是心知肚明自己立場不夠堅實,打完了,叫警察,也只能在法庭上互控傷害,最後庭外和解,打個平手。反倒是交通法規,我還輸一城!我也沒法靠告他修辱毀謗賺他幾萬元賠償金,因為他上了法庭鐵定會耍賴不認帳!我又沒錄音取證。擴大處理與我不利!

檢討自己:
一、下次停車寧可找到十拿九穩的停車位,再走人!
二、換台便宜的白牌200萬畫素手機,再看到警車違規,拍下來寄給當地警局。
三、早上在馬路上省那30秒,不如看到垃圾節目就轉台,一天能省個30分鐘,以後騎車還是規矩點得好!
四、該是時候買支高解析的錄音筆了!再遇到這種鳥屎,好好講,在法律保護傘之下激他兩句,讓他罵大聲點,好錄清楚些。找個律師談賠償金攤分,就算談不攏,也可以寄給對方公司。沒證據,客運公司會保護司機,因為老經驗的大客車運匠不好找;咬到證據,客運公司會切割司機,因為怕上媒體砸招牌。

子曰:可與言而不與之言,失人。不可與言而與之言,失言。知者不失人,亦不失言。

我跟停車場老伯問行政命令修正日期;我跟客車司機理論他的蠻橫無理。實在是「不可與言而與之言,失言」。能不能好好談跟文教素質無關,反倒是人格特質比較關鍵,個性威權不講理或蠻橫自然是強自取柱,不給人好好談的空間,等於請人動手,不論是靠拳頭還是靠訴訟。非親非故,沒啥好說的!法律是社會規範的最大公因數。照法律來,比較能產生大家都必須接受的共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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